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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行初字第34号(5)
    驳回原告宁波××专科门诊部要求确认被告宁波市××卫生局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注销原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宁波××专科门诊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人为宁某市财政税务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宁某市中国银行营业部,交费时须注明本案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启贤
代理审判员 翟建超
人民陪审员 仇浙长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本院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方 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某某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某某政许可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四、《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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