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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454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454号



原告:东莞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XX。

委托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第三人:罗XX。

委托代理人:曹XX。

原告东莞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曾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受理后,后根据原告XX公司的申请,追加罗XX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艳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植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罗艳艳、人民陪审员黎远飞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李XX,被告曾XX及其委托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两次诉讼,第三人罗XX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第三人罗XX的委托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曾XX为XX公司司机,其为达到讹诈XX公司的目的,自2011年1月开始处心积虑地伪造上班打卡记录、拒不领取工资及伙食补助,XX公司为此多次通知曾XX并找其谈话,但曾XX均不知悔改。至2012年1月,XX公司收到劳动部门的通知,方知曾XX将XX公司告至劳动局,要求诸多无理赔偿。更严重的是曾XX私自扣留其驾驶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单等材料,造成XX公司无法使用该车辆运输,迫不得已寻求其他车辆,并为此支付高额的费用;除此之外,曾XX私下扣留XX公司的送货单原件。综上,曾XX的种种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侵害XX公司合法权益,对经营造成重大损失,故XX公司依法有权将其解雇,并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公司:1.仅需向曾XX支付2012年1月1日至17日工资1505元;2.不需向曾XX支付2003年5月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17750元;3.不需向曾XX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7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950元。后XX公司在庭审中称其第1项诉讼请求存有笔误,更正为仅需向曾XX支付2012年1月1日至15日工资1550元。

被告曾XX辩称:请求按照仲裁裁决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人罗XX述称:曾XX2012年1月份工资只需支付至2012年1月15日。

经审理查明:

一、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曾XX于2003年5月7日入职东莞市XX棉制品有限公司,任司机一职。东莞市XX棉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变更为本案原告XX公司。

二、双方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曾XX提供一份期限从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曾XX初始工资额为920元/月或5.29元/时,落款处加盖有“李XX合同签字章”及XX公司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名。XX公司对该劳动合同以无法定代表人签名为由不予确认,并主张该劳动合同属伪造,但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证明,且在庭审中确认该劳动合同上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的真实性,却认为系曾XX私自所盖,并提供另一份期限为2007年12月25日至2011年12月24日的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条款》,两份文件上均显示甲方落款处有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签名,并加盖“李XX合同签字章”及XX公司公章,乙方落款处有“曾XX”字样的签名。曾XX对此以落款签名及指纹非其所签及所捺为由均不予确认,但以其提供的劳动合同签署日期比XX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签署日期新近,应以其提交的劳动合同为准为由不提出鉴定申请。罗XX则对上述证据均以不清楚,与其无关为由不予确认。

三、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双方均确认XX公司2012年的春节假期从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2月1日,曾XX实际上班至2012年1月15日。曾XX提供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的考勤卡拟证明其出勤情况为每月加班平均220小时;提供考勤制度、关于规范2011年度考勤打卡的通知拟证明其上下班均要打卡。XX公司对考勤制度、通知予以确认,但称需打卡的工作人员范围不包括司机,司机实行不定时制,故可佐证曾XX提交的考勤卡均系伪造,其捏造打卡记录。罗XX对考勤卡以承包后其车队的员工均无需打卡为由不予确认;对考勤制度及通知以未见过为由不予确认。后曾XX在庭审中确认车队转包后罗XX就没有依照原XX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考勤记录、不要求打卡,但其认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所以曾XX仍按照车队转包前的考勤制度来按照其工作时间来私自打卡,其又确认考勤卡中的考勤时间包括了休息时间,如送完货回来赶上休息时间,则与XX公司的休息时间一致,每天11时30分至13时30分,共两小时;如在外送货,就无休息时间,但有半小时左右的吃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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