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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881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881号



原告:东莞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XX。

委托代理人:丁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丁X,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XX。

原告东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艳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丁XX、丁X和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 李XX于1998年11月24日进入XX公司处,担任营运部计划经理一职。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XX公司于2012年7月5日通知李XXX参加会议,当天大量非会议参加人员进入会议室,并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李XX作为管理人员,非但没有帮助制止冲突反而参与其中,经劝阻后仍不回工作岗位工作。7月6日上午10时左右,李XX打卡进厂,但入厂后未到岗工作,而是滞留在会议室持续脱岗至下午下班,期间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多次劝导其回到岗位正常工作,李XX仍然拒绝,给办公秩序造成混乱。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十四章中严重违纪的条款,因此XX公司对李XX作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生效日期是2012年7月9日。XX公司对李XX的处理决定,有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不需向其支付赔偿金。2.双方已于2012年7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XX公司无须支付李XX2012年7月9日至7月20日期间的工资。3.从2012年1月1日起,李XX工资结构调整为基本工资、餐费津贴、交通津贴、岗位津贴、高温津贴、个人津贴、月度奖金等。其中交通津贴年度合计为2400元,个人津贴20155元。分解至月工资结构,其中交通津贴200元,个人津贴1680元。从2012年5至7月,XX公司将交通津贴与个人津贴合并发放,XX公司已足额发放李XX2012年5月至7月的交通津贴。因此XX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 XX公司无需支付李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0464元;2. XX公司无需支付李XX2012年7月9日至2012年7月20日期间工资5895元;3. XX公司无需支付李XX2012年5月、6月、7月1日至6日期间的交通津贴44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李XX承担。

被告李XX辩称:1.李XX是接受人事经理的邮件去参加交通津贴沟通会议,并非擅离工作岗位。李XX去到会议现场时,已经有其他非被邀请的员工去参加,并非李XX煽动的。2.在人事代表等三人去到会议室时,已经看到参加会议的人数已远超被邀请的人数,但人事代表也没有阻止会议的继续进行,说明该三人已经默许了这些人参会,即将主管沟通会演变成员工沟通会。3.在沟通会之前人事经理周XX有发邮件说亚太区的人事总监会亲临东莞与员工交流交通津贴的事情,而实际上人事总监在到莞后并没有与员工主管进行沟通,高层人员说话不负责任,甚至可以说欺骗员工。4.人事代表刘XX在开场给大家做解释的时候,表示XX公司从未打算投资一分钱在东莞工厂,该句话首次引发了在场所有员工的气愤,后其又说出“现在我也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发给大家”这种侮辱的话再次激怒在场员工。所以这种紧张的会议气氛及其后的纠纷都是由于人事代表说话不当造成,该后果并非李XX所能控制的范围。5.会议邮件发出来的时候并没有说明结束时间,故后来人事代表想强行结束会议时没有得到在场员工的认可。6.虽代理营运经理邵XX有打电话给李XX,但其打电话传达高层的意思是如果再严格追究该事情,会面临丢掉工作的风险,并非劝阻,而是威胁。7.2012年7月5日晚上,李XX因腹痛去到东莞XX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要求立即住院治疗,李XX没有接受立即入院治疗,是考虑到工作还未安排好。不是李XX怠工、停工,而是XX公司已经先想与李XX解除劳动合同。

经审理查明:

一、劳动者入职时间及任职职位:李XX于1998年11月24日入职XX公司,担任营运部计划经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2012年7月9日,XX公司出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李XX在2012年7月6日违反本人职责及公司相关劳动纪律规定,长时间故意脱离工作岗位、致使多项订单无法下单,导致公司无法安排产品生产,车间停产,订单无法落实,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属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及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为由解雇李XX,并邮寄该通知书给李XX。李XX于2012年7月14日收到该解除通知书。XX公司提交了案外人邵XX的书面证言和工会证明为证,并申请证人邵XX出庭作证,邵XX书面证言和出庭作证时均陈述:李XX是受邀参加会议的人员,沟通会出现混乱,李XX在公司要求返回工作岗位后仍没有离开会议室,一直持续到下班时间。证人并称其受公司高层人员指示,向李XX等中层管理人员打电话说明事件性质的严重性,并说如果次日事件仍在持续,会受到公司最严厉的处理,当时李XX就问其是否在威胁她,其就向李XX解释这不是威胁,但在回答李XX关于“何时看到李XX通知其下属去参加会议”的询问时,证人称不知道,证人并确认人事代表刘XX在会议上有说过“公司从未打算投资一分钱再东莞工厂”、“我现在手上也没有带那么多现金发给大家”等话,并确认李XX是在2012年7月6日上午10时左右进入会议现场,李XX的电脑在当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被封锁。工会证明只是描述了2012年7月5日交通津贴沟通会出现混乱,僵持到当天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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