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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193-1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193-1号



原告:肇庆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XX。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XX。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余XX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长期在东莞市务工和生活,且居住时间已超过一年以上,故东莞市塘厦镇为其经常居住地,并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主张其在东莞市务工并生活且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该住所地在本院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该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余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罗艳艳





二 0 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卜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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