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59号(2)
2011年3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员赵X与公证员助理陆X新以及购买人黎XX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鞋业皮具城(以下简称XX鞋业城)。在公证员及公证助理的监督下,黎XX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业城内一间门口标有“C065”的店铺内购买了腰包共四十个,并从该店铺内当场取得了号码为0001008的《票据》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将购买物品带回公证处,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及封存,并对上述购买过程出具了(2011)南公证内字第15246号公证书,随附《票据》复印件一张、照片四张。XX体育用品公司为此次公证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800元及货款人民币505元。
在本案庭审中,本院当庭开启封存物进行比对,封存实物为腰包四十个,其中十个为侵权产品,包括红色、蓝色及灰色三款,该腰包正面均印有灰色豹图形和“PUMA”字样(详见附图)。XX体育用品公司主张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同时侵犯了第G582886号 、第1375558号 、第7655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个体工商户东莞市XX皮具店(以下简称XX皮具店)成立于2009年10月20日,经营者是吕XX,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XX鞋业皮具城C065号铺,经营范围为零售:皮具。2009年4月27日,案外人黄XX与XX鞋业城签订《东莞市XX鞋业皮具城铺位租赁合同》,租赁C区065号铺位面积共36平方米经营鞋业皮具;2009年7月16日黄XX将此铺位转租给了吕XX,并与吕XX、XX鞋业皮具城办公室(作为丙方)签订了《XX鞋业皮具城商铺转租及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吕XX必须按丙方及有关部门的收费期限交付租金、管理费、工商费、税金等与该商铺有关的费用,逾期不交付的,由黄XX和吕XX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吕XX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吕XX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与顾客发生的纠纷,未能与顾客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丙方调解,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吕XX承担;黄XX和吕XX双方接受丙方的监督和管理,并确认丙方具有签署本合同的资格。
东莞市XX服务有限公司于1992年10月5日成立,2013年1月7日经核准变更为东莞市XX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为XX,经营范围包括办理XX商场的业务咨询、管理服务等,系XX鞋业城的主办单位。
另查明,2011年11月8日,XX体育用品公司向XX鞋业城C065号商铺发出《律师函》,告知该商铺侵犯了XX体育用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并予以赔偿,该邮件邮单显示拒收。另外,XX体育用品公司主张曾向XX投资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其XX鞋业城A106、C065、D138、D139档口销售了侵犯XX体育用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要求XX投资公司及时制止上述行为,督促商户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XX体育用品公司提供了网上查询的“XX快运快件追踪”复印件,显示280003722468号邮件投递结果“客户拒收”。
XX体育用品公司提交了一张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以上事实,有XX体育用品公司出具的第G582886号 、第1375558号 、第76552号 《商标注册证明》,(2011)南公证内字第15246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律师函》、邮单、XX快运“快件追踪”复印件、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租赁合同、市场登记证及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吕XX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XX体育用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XX体育用品公司要求向吕XX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该数额是否合理;二、XX投资公司是否已经尽了应尽管理义务,应否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XX体育用品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G582886号 、第1375558号 、第76552号 的商标注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XX体育用品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广东省广州市南华公证处出具的(2011)南公证内字第15246号《公证书》合法有效,其记载的内容应予以采信。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为包类,与第G582886号 、第1375558号 、第76552号 商标核准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装,也没附有吊牌,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售价明显低于XX体育用品公司同类产品,可判定并非XX体育用品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将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标识与XX体育用品公司的三个注册商标相比,豹图形和“PUMA”标识与第G582886号 、第1375558号 、第76552号 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综上,本院认定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XX体育用品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及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C065号店铺的经营者是吕XX,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吕XX销售了案涉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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