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8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8号
原告:符XX,男,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XX,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XX,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系东莞市XX化妆品店经营者。
原告符XX诉被告邱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粤欣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娟娟、人民陪审员叶玉勤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符XX委托代理人李XX、赖XX,被告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XX起诉称: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于2010年8月授予其商标注册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ZC7358647ZC,商标图形为“ ”,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假指甲;指甲油;指甲护剂;指甲擦光剂;化妆品;洗手膏;清洁制剂;指甲贴花(指甲美容用);香精油;成套化妆用具,有效期为: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目前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自东莞市XX美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原告通过普通许可方式授权东莞市XX美甲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范围内在其生产美甲产品上使用该商标。东莞市XX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以直接经营和对外加盟的方式经营,通过市场推广,在全国各大城市均有合作的加盟商,获得了相关消费者的一致认可。经原告初步调查,被告经营的东莞市XX化妆品店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原告商标的侵权产品。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之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侵犯原告第73586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调查费3000元,公证费500元,交通费5500元等各种合理费用共10000元,以上共计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的“ ”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注册号为735864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2.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商标使用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是第7358647号商标权人,并将该商标授权他人生产、使用;3.(2012)粤莞南华第00796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4.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收款收据,证明原告为调查取证及维权产生的费用;5.公证封存实物。
被告邱XX答辩称:原告未提供其生产的正品予以核对,被告不清楚所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
被告邱XX为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送货单,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向他人购买得来;2.名片,证明销售商品的供货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7358647号“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公元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假指甲、指甲油;指甲护剂;指甲擦光剂;化妆品;洗手膏;清洁制剂;指甲贴花(指甲美容用);香精油;成套化妆用具(截止)。2011年8月5日,原告与东莞市XX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美甲用品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XX美甲用品公司进行使用,使用期限从2011年8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
被告邱XX于2007年11月24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了东莞市XX化妆品店(以下简称XX化妆品店),该店铺经营地址为东莞市XX批发市场,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2012年10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与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公证员冯X敏和公证人员梁X仪一起来到位于东莞市XX批发市场,标识为“XX化妆品批发商行(A店)”的商铺,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XX购买了12张贴花并付款,付款后取得名片及《承X美容美发美甲化妆用品批发商行》单据各一张。《承X美容美发美甲化妆用品批发商行》单据显示商品名称为贴花,数量为12,单价为5,金额为60元,下方并印有农行账号及“户名:邱XX”等字样,名片则正面印有“承X全真头发厂家直销 邱XX”字样,地址为A店:东莞XX商场A13-15号;B店:XX商场D11-15号。李XX随后对该商铺的门面、周围环境及所购的物品、名片、单据进行拍照。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对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封存,为上述购买过程出具了(2012)粤莞南华第007965号公证书,并将上述所拍得的照片和相关单据复印件随附在公证书中。当庭拆开公证封存实物,有12张指甲贴花,指甲贴花的左上角印有“ ”或“ ”(详见附图)。原告称为本案公证取证支付调查费1000元,公证费500元(发票号码为24419120799),购买SD卡费用40元,冲印照片44元,车费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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