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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7号(2)

XX酒店侵犯叶XX著作权明细表

序号
叶XX享有著作权

(名称、内容)
侵权电视音乐作品

(名称、侵权内容)

1
自由!自由
词曲
自由!自由
复制权、表演权

2
SAY YES MY BOY
词曲
SAY YES MY BOY
复制权、表演权

3
酒窟仔相对看
词曲
酒窟仔相对看
复制权、表演权

4
爱情莎哟娜拉
词曲
爱情莎哟哪啦
复制权、表演权

5
酒量酒胆
词曲
酒量酒胆
复制权、表演权



XX酒店侵犯了叶XX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叶XX的实际损失和XX酒店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2.XX酒店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3.叶XX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取证费等已在另案得到支持,至于本案的律师费,叶XX并未提交证据支持;酌定XX酒店赔偿叶XX经济损失3500元。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XX酒店立即停止侵犯叶XX《自由!自由》、《SAY YES MY BOY》、《爱情莎哟娜拉》、《酒量酒胆》、《酒窟仔相对看》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XX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叶XX经济损失3500元;

三、驳回原告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叶XX承担300元,被告东莞市XX酒店承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XX酒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粤欣

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

代理审判员 陈敏毅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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