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5号(2)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叶XX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公开出版物以及底稿,XX歌舞厅对叶XX授权委托书和手稿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支持,也未申请鉴定,本院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确认《从不拒绝归来》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叶XX。(对叶XX权利认定情况详见下文列表)
根据(2011)黄冈证字第1378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以及所附光盘的内容,可以认定XX歌舞厅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案涉电视音乐作品。被控侵权电视音乐作品虽不完整,但从现有片段可以判断作品性质,从署名情况、独创性、拍摄目的等方面,对XX歌舞厅播放的《从不拒绝归来》等电视音乐作品进行判断,上述电视音乐作品都没有制片方、导演等的署名,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因此均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部分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享有。XX歌舞厅未经授权播放案涉歌曲,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害了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的复制权和表演权。而XX歌舞厅在播放部分电视音乐作品时没有署上叶XX的名字,同时侵犯了叶XX对相应歌曲享有的署名权。(详见下表)
XX歌舞厅侵犯叶XX著作权明细表
序号
叶XX享有著作权
(名称、内容)
侵权电视音乐作品
(名称、侵权内容)
1
从不拒绝归来
词曲
从不拒绝归来
复制权、表演权、署名权
2
伸手等你牵
词曲
伸手等你牵
复制权、表演权、署名权
3
爱情莎哟娜拉
词曲
爱情莎哟哪啦
复制权、表演权
4
酒量酒胆
词曲
酒量酒胆
复制权、表演权
5
风向球
词曲
风向球
复制权、表演权
6
酒窟仔相对看
词曲
酒窟仔相对看
复制权、表演权
7
昨夜之灯
曲
昨夜之灯
复制权、表演权、署名权
8
稻草人的心情
词曲
稻草人的心情
表演权、复制权
9
生为女人
词曲
生为女人
表演权、复制权
10
梦里新娘
词曲
梦里新娘
复制权、表演权、署名权
11
SAY YES MY BOY
词曲
SAY YES MY BOY
表演权、复制权
XX歌舞厅侵犯了叶XX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叶XX的实际损失和XX歌舞厅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2.XX歌舞厅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3.叶XX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取证费等已在另案得到支持,至于本案的律师费,叶XX并未提交证据支持;酌定XX歌舞厅赔偿叶XX经济损失7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XX歌舞厅立即停止侵犯叶XX《从不拒绝归来》、、《梦里新娘》、《伸手等你牵》、《昨夜之灯》、《酒窟仔相对看》、《爱情莎哟哪拉》、《稻草人的心情》、《酒量酒胆》、《SAY YES MY BOY》、《生为女人》、《风向球》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XX歌舞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叶XX经济损失70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