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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号



原告:叶XX,男,台湾台北市人。

委托代理人:翁XX,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XX,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XX,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XX诉被告东莞市XX酒店(以下简称XX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粤欣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娟娟、人民陪审员叶玉勤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2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叶XX的委托代理人彭XX、被告XX酒店委托代理人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伤心也好》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视频点播以及音响设备复制并播送涉案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原告曾于2011年12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2)东一法民五初字第5号,后因补充证据等原因,原告撤回了对《伤心也好》等七首歌曲的起诉,现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伤心也好》、《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呦娜拉》、《酒量酒胆》、《风向球》、《悄悄话》、《心锁等你合》七首音乐作品,并将作品数据资料从歌曲点播系统中删除;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00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3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叶XX提交的在XX酒店处消费的发票是餐饮发票,XX酒店的歌曲点播服务没有向顾客收取费用,是免费的,因此XX酒店并没有侵犯叶XX的著作权。2.叶XX提交的公证书违反了《公证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应被采信。3.叶XX要求赔偿31000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40号公证书显示,叶XX声明自己是《伤心也好》、《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呦娜拉》、《酒量酒胆》、《风向球》、《悄悄话》、《心锁等你合》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并提供了作品手稿。

XX酒店成立于2000年,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2011年9月5日,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公证员胡X、孔X婺与叶XX的代理人吴X坚来到广东省东莞市XX酒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C11包房内进行消费,并点播了《伤心也好》等18首歌曲,在公证员检查确认摄像机和存储卡为空白后,吴X坚使用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录像完毕后,公证员当场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之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案外人将摄像机内容刻录成光盘。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制作了(2011)黄冈证字第1397号公证书,并附封存的光盘。经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包含了《伤心也好》等7首电视音乐作品片段,每首时长均在2分钟以内,其中《爱情莎呦哪啦》、《酒量酒胆》、《风向球》词曲作者署名为叶XX,《伤心也好》、《伸手等你牵》、《悄悄话》、《心锁等你合》没有词曲作者署名。经比对,被控侵权电视音乐作品《悄悄话》词曲部分与叶XX《悄悄话》词曲部分不同,《爱情莎呦哪啦》词曲部分与叶XX《爱情莎呦娜拉》词曲部分实质近似,《酒量酒胆》、《风向球》《伤心也好》、《伸手等你牵》、《心锁等你合》词曲部分与叶XX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词曲部分相同或实质近似。

叶XX在本案中仅主张律师费,其余合理开支因另案已得到支持,所以本案中不主张。关于律师费,叶XX未提交证据。

本院另查明,原告曾依据(2011)黄冈证字第1397号公证书,以XX酒店为被告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后因证据不足,原告撤回了对《伤心也好》等七首电视音乐作品的起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随后做出(2012)东一法民五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中,认定XX酒店侵犯了叶XX《流浪者的独白》等11首音乐作品词曲部分的著作权,并判令XX酒店停止侵权、赔偿叶XX经济损失12000元(含合理开支)。该判决已经生效。

以上事实,有叶XX提交的(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2011)黄冈证字第1397号公证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五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叶XX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公开出版物以及底稿,本院依法确认《伤心也好》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叶XX。(对叶XX权利认定情况详见下文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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