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民四初字第51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民四初字第51号



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奥XX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东莞奥XX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陈XX。

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奥XX有限公司(下称奥XX公司)、东莞奥XX电子厂(下称XX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使管辖权,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佩诗独任,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至同年12月,被告XX电子厂向原告采购电子元件。被告XX电子厂拖欠原告货款共计港币152516元(按起诉之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124910.6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港币152516元(按起诉之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124910.6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证据:请款明细、送货回单、采购单。

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XX电子厂是“三来一补”企业,被告奥XX公司是其投资外方。原告提交2012年8月至同年12月的采购单复印件、送货单及对账单传真件。采购单上加盖有“王XX”的印章。送货单均有加盖被告XX电子厂的收货章。对账单上有“杨X”的签名。原告主张“杨X”、“王XX”均是被告XX电子厂的员工。根据上述采购单、送货单及对账单统计,货款金额为港币152516元。现有证据没有显示原告与被告XX电子厂约定付款期限。原告主张被告XX电子厂收货后没有支付货款,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对账单、采购单及原告的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奥XX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故本案是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卖方住所地法。由于案涉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原告的住所在中国内地,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陈述均予以确认。被告XX电子厂拖欠原告货款港币15251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XX电子厂没有约定期限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XX电子厂应在收取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被告XX电子厂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了违约,被告XX电子厂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港币15251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于原告起诉当日即2013年1月23日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0.80948,港币152516元应折合为人民币123458.65元。原告主张被告XX电子厂支付货款人民币124910.6元,超出本院上述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奥XX公司是被告XX电子厂的投资外方,依法应与该厂共同承担该厂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奥XX有限公司、东莞奥XX电子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3458.65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99元,由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元,由被告奥XX有限公司、东莞奥XX电子厂负担人民币1383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