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2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2号



原告:陈XX,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是个体工商户东莞市XX胶粘材料加工部的经营者。

被告:XX表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代理人:蓝XX,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 东莞XX表壳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麦XX。

原告陈XX为与被告XX表壳厂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东莞XX表壳厂(下称XX表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使管辖权,于201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佩诗独任,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XX表壳厂提供各类胶纸。被告XX表壳厂拖欠原告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1月20日货款合计人民币43162元。原告催款未果,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3162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证据:对账单、送货单。

被告XX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编号为0004326、0004360、0004361、0004376、0004377的送货单没有两被告的签章,相应的货款金额应予以扣除。2.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XX公司有转移、逃匿、侵吞被告XX表壳厂财产的行为,被告XX公司不应以投入到被告XX表壳厂以外的财产对被告XX表壳厂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XX公司不应承担本案付款责任。

被告XX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XX表壳厂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个体工商户东莞市XX胶粘材料加工部(下称联成部)的经营者。被告XX表壳厂是“三来一补”企业,被告XX公司是其投资外方。原告提交2012年5月至同年11月的送货单及对账单。大部分送货单有加盖XX表壳厂货仓部的印章。没有加盖印章的送货单有人员签名,原告主张签收人员是被告XX表壳厂的员工。除了2012年10月至同年11月外,其余月份的对账单均有被告XX表壳厂员工对该月货款金额进行确认及提出按98折计算货款的要求。根据有被告XX表壳厂员工确认的对账单及送货单统计,货款金额为人民币40668.7元。现有证据没有显示原告与被告XX表壳厂约定付款期限。被告XX表壳厂收货后没有支付货款,原告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对账单及原告的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XX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故本案是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卖方住所地法。由于案涉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原告的住所在中国内地,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被告XX表壳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是个体工商户联成部的经营者,依法享有联成部的对外债权。没有加盖被告XX表壳厂印章的送货单上均有人员签名,原告主张相关签名人员是被告XX表壳厂的员工,因两被告对此未予以否认,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XX表壳厂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0668.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XX表壳厂没有约定期限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XX表壳厂应在收取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被告XX表壳厂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了违约,被告XX表壳厂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0668.7元。被告XX公司是被告XX表壳厂的投资外方,依法应与该厂共同承担该厂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被告XX公司辩称其应在投入被告XX表壳厂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中超出本院上述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