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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5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5号



原告:东莞市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肖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XX。

被告:罗XX,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XX机械设备公司)诉被告东莞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XX金属制品公司)、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林雄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XX、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机械设备公司诉称:XX机械设备公司与XX金属制品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XX机械设备公司以200000元的价格向XX金属制品公司供应镁合金自动定量炉一台,XX金属制品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订金50000元。2012年7月6日,XX机械设备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XX金属制品公司予以确认,但XX金属制品公司因资金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XX机械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于与罗XX的友好关系,同意XX金属制品公司暂缓付款,为此罗XX以个人名义就案涉货款向XX机械设备公司承诺承担清偿责任。2012年12月27日,XX金属制品公司停止经营,并解散了员工。故原告XX机械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XX金属制品公司向原告XX机械设备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1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XX金属制品公司向原告XX机械设备公司支付合理费用10000元;3.被告罗XX对被告XX金属制品公司的支付货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XX机械设备公司明确其诉请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担保佣金4000元、差旅费1000元。

被告XX金属制品公司答辩称:案涉合同约定在2013年6月1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故XX机械设备公司没有依据对尚未到期的货款主张权利。此外,案涉合同约定在货款未付清前,案涉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XX机械设备公司。

被告罗XX答辩称:罗XX仅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XX机械设备公司所主张的合理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XX机械设备公司与XX金属制品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1.由XX机械设备公司以200000元的价格向XX金属制品公司供应镁合金自动定量炉一台。2.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25%的订金(即50000元)作为材料订金。货到安装调试好后,XX金属制品公司须在设备到达8天内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起分10期付清另75%(即150000元),从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10日前付清所有款项,每月款项必须在当月10日前付清,每期还款金额为15000元。3.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情形即未按期付款,违约方须向对方承担每日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如任何一方违约而发生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保全费用与负责此案件的人工和车旅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所有已交货的产品,XX金属制品公司未付清全款的,产品所有权归XX机械设备公司。此外,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2年7月6日,XX机械设备公司向XX金属制品公司供应了案涉货物。XX机械设备公司确认XX金属制品公司已支付了订金50000元,XX金属制品公司确认其余货款未付。2012年12月24日,罗XX在买卖合同中添加了附加条款:“本人罗XX对本合同的所有货款清偿承担个人连带担保责任。”庭审中,原、被告确认XX金属制品公司已于2013年元旦前停止经营。XX金属制品公司自述,其财产已几乎被处理完毕,现几乎没有任何财产。

另查明,本院准许原告XX机械设备公司的申请作出(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两被告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并予以执行,XX机械设备公司支出了担保佣金4000元。XX机械设备公司委托律师处理案涉纠纷,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XX机械设备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支出了差旅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设备报价单、买卖合同、送货单、付款计划表、担保合同及发票、民事案件委托合同及发票,及本案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XX机械设备公司与XX金属制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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