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93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93号



原告:东莞市X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X毅。

委托代理人:张X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X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江,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华,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告东莞市X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就与被告东莞市XX对外经济发展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雄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6日、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金参加第一次、第二次开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X江缺席第一次开庭,参加第二次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员工因受谣传影响集体离厂,致使原告无法生产经营,不得不解散清算。被告曾起诉原告,并申请法院查封了原告的设备。案涉厂房及办公室由沙头村治保会看管,原告至今无法进入厂房及办公室,更不能取回相关的档案资料,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清算工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会计凭证、账册、人事档案等资料。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要求被告返还的是2010年全年、2011年全年、2012年上半年的会计凭证及固定资产账册。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返还人事档案的诉请。

被告辩称:一、被告从未拿过原告的财务账册、人事资料;二、原告的股东拖欠工人工资、货款等巨额债务后恶意出逃,致使工人哄抢公司财物。被告在垫付工人工资后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后法院指定被告依法保管被保全的财产。三、原告的高管曾将一个加锁的黑色皮箱暂存被告处,该黑色皮箱已于2012年9月13日交给法院。四、原告拖欠数亿债务,还拖欠被告的租金近百万元,原告自行进行清算是没有意义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本院已生效的(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原告承租了被告的厂房。2012年6月19日,原告突然停业,其法定代表人亦去向不明,但原告的生产设备和用品仍存放在被告的厂房内。原告申请了证人陈X泉出庭作证,陈X泉是原告的员工,且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有亲属关系。陈X泉陈述其不清楚原告具体有什么会计凭证及账册,且没有看到何人取走了会计凭证及账册。

还查明,本院于(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15号原告东莞市XX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X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对东莞市X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人事档案等资料进行证据保全,并予以执行。该案审结后,本院已把扣押的材料全部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其中并没有其诉请的会计凭证及账册。另查明,原告提交了《股东会决议》、《清算公告》,拟证明原告已进行解散清算,被告对此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书、《股东会决议》、《清算公告》,证人陈X泉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的会计凭证、账册是否在被告处。

原告主张其会计凭证、账册由被告取走,应承担举证责任。(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书虽查明2012年6月19日原告停业后,生产设备和用品仍存放在被告厂房内,但未明确指出原告诉请的会计凭证、账册在被告厂房内。证人陈X泉是原告的员工,且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证人陈X泉与原告有一定利害关系。因证人陈X泉并没有看到被告取走原告诉请的会计凭证及账册,故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2010年全年、2011年全年、2012年上半年的会计凭证及固定资产账册在被告处,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莞市X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雄东





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春发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