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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8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8号



原告:广州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庾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黎XX。

被告:黎XX,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东莞市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XX消防工程分公司)、广州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消防工程公司)诉被告东莞市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公司)、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泽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XX、被告XX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共同诉称:原告XX消防工程分公司与被告XX科技公司于2011年1月5日签订了《消防系统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XX消防工程分公司承接施工东莞市XX塑胶模具制品厂厂房消防系统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80000元,发包方先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14000元,待工程完工经消防验收当日支付合同总价的68%即258400元,余下2%的工程款即7600元待一年保修期届满后当日支付。上述工程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竣工,原告XX消防工程分公司多次催促两被告提供验收资料,但两被告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原告通知解除上述《消防系统施工合同》。因两被告故意不提供消防工程的有关验收资料,导致两原告无法完成工程的消防验收,造成两原告经济损失266000元,被告XX科技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黎XX以被告XX科技公司的名义与原告XX消防工程分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实际上合同项目东莞市XX塑胶模具制品厂的厂房所有权及经营权均属被告黎XX的,且被告黎XX以个人名义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14000元,故被告黎XX应对被告XX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两原告支付消防工程赔偿款266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XX科技公司、黎XX共同辩称:两原告起诉请求的工程余款金额属实,两被告也是准备在2013年春节前给付的,但两被告担心工程余款给付后两原告不协助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两被告承认目前是无法全部提供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所需的资料,如2013年春节后两被告能够提供上述资料的,希望原告可以为两被告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XX消防工程公司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XX消防工程分公司是XX消防工程公司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2011年1月5日,被告XX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原告XX消防工程分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共同签订一份《消防系统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东莞市XX塑胶制品厂厂房消防系统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承包费用为38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完工经消防验收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68%,剩余工程总造价的2%待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1月5日至同年3月30日;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甲方有责任配合消防验收,向乙方提供报建报验所需提供的全部合格有效的资料。此外,上述合同还就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标准、材料设备供应、双方责任、合同附则等其它内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落款处有原告XX消防工程分公司的签章及被告黎XX作为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名。2012年9月21日,原告XX消防工程分公司向被告黎XX发出《提供消防验收资料催告函》,声明其已多次催促被告黎XX提供消防验收资料但被告黎XX置之不理,现再催告被告黎XX于收到该催告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消防验收资料,并告知了被告黎XX具体需要的消防验收资料。同日,被告黎XX收到上述催告函。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解除〈消防系统施工合同〉通知书》,通知人为原告XX消防工程分公司,被通知人为被告黎XX,以被告黎XX迟延履行交付消防验收申报资料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导致无法办理消防验收为由,通知被告黎XX解除涉案《消防系统施工合同》。两被告均于2013年1月16日收到上述《解除〈消防系统施工合同〉通知书》。

另查明,东莞市XX塑胶模具制品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黎XX。涉案消防工程所属的厂房在原告XX消防工程分公司施工的过程中已投入使用。两原告主张涉案消防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1年3月30日。两被告称不清楚涉案消防工程的竣工日期,原告XX消防工程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是于2012年春节后撤离的。对于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及工人撤离时间,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2012年春节放假期间为2012年1月22日至同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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