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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059号(2)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东莞市XX特殊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泽林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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