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051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051号
原告:杨XX,男,汉族,住广西容县。
委托代理人:祝XX,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杨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系公司股东。
第三人:陈XX,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告杨XX诉被告东莞市XX五金有限公司(下简称XX五金公司)、第三人陈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雄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祝XX、被告XX五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第三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五金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由杨XX与陈XX出资设立,杨XX出资100000元持有20%的股份,陈XX出资400000元持有80%的股份。杨XX虽然是XX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杨XX是小股东,仅负责生产技术,其余的公司管理事项一概由陈XX把持。2012年6月份,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杨XX与陈XX一直积蓄的矛盾激化,杨XX被迫交出公章离开公司。因陈XX声称公司负债几百万元,杨XX遂要求查阅公司账目,但陈XX拒绝,并将公司做账的电脑主机藏匿。杨XX无奈,于2012年10月28日书面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但第二天就发现公司保安焚烧大量会计凭证,经公安机关调查,陈XX承认是其指使的。2012年10月30日,杨XX致电陈XX,希望能协商解决公司经营管理的困难。陈XX提出协商的前提是与杨XX亲近的两名员工必须离职,后又提出由杨XX收购陈XX的股份或由陈XX成立新的企业收购公司。杨XX表示按第一种方案没有能力收购陈XX的股份,而按第二种方案应明确如何保证杨XX的股东权益,但陈XX对此不予回应。陈XX强调,这是最后一次与杨XX交谈,公司已经负债几百万元,陈XX也无能为力,并表示从此不再管公司的事情,要求杨XX向法院提请解散公司。XX五金公司自成立至今已有两年半,但没有开过一次股东会,没有形成任何股东决议,现在股东的矛盾无法调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保护公司、员工及客户利益,并遵从陈XX的意见,杨XX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东莞市XX五金有限公司解散;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被告答辩称:杨XX申请解散XX五金公司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杨XX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XX五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二、杨XX虽然是XX五金公司的小股东,但自XX五金公司成立至2012年6月份,杨XX一直担任XX五金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即杨XX在此期间一直负责XX五金公司的经营运作。依据公司章程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执行董事的杨XX有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权,因此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形成股东决议也是由于杨XX没有履行其职责所造成的,与XX五金公司及陈XX无关。三、杨XX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XX五金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XX五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四、XX五金公司在2012年1月份之前经营方面确存在一定混乱,但在陈XX的努力下陆续将资金注入XX五金公司,目前已经有所好转。XX五金公司以及陈XX均希望能够将XX五金公司经营好。XX五金公司目前仍有员工70余人,XX五金公司与陈XX均希望能够尽到社会责任。五、杨XX起诉是因为想退出XX五金公司,杨XX也提出过由陈XX退还其投资款,但杨XX应明白公司解散和股权转让之间的差异。杨XX所投入到XX五金公司的资金是投资款,既然是投资款就存在风险,如果XX五金公司经营亏损,这些投资款是否能够收回就要看公司经营的状态,杨XX不能强迫陈XX或者XX五金公司收购其股份,也无权强迫XX五金公司和陈XX返还投资款。综上,XX五金公司希望能够继续经营。
第三人述称:陈XX的意见与XX五金公司的答辩意见一样。另补充,在公司经营期间,杨XX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管理上有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2012年6月,杨XX个人觉得自己的能力不够所以离开了公司,同时在陈XX不知情的情况下带走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证件,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陈XX希望XX五金公司能继续经营下去。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XX五金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成立,公司章程规定:1.XX五金公司由杨XX与陈XX出资设立,杨XX出资100000元持有20%的股份,陈XX出资400000元持有80%的股份;2.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等。但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股东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3月份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3.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杨XX担任。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杨XX作为执行董事及公司经理,可行使的职权包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订公司解散方案等。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陈XX担任。监事行使的职权包括监督执行董事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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