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544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544号
原告:龙XX,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黄X,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刘XX,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董XX,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告龙XX诉被告刘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培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6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201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龙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被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6日签订一份经公证的《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东莞市XX幼儿园(下称XX幼儿园)的100%投资份额转让给原告,同时约定承租权的变更、办学风险金及附属设施的归属,转让总金额为3450000元,相关证照变更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等。2012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东莞市XX幼儿园经营权和出租转让补充协议》,约定转让目的、承租权的变更、办学风险金及附属设施等条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支付转让金3450000元,但被告没有依约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和相关材料的交付手续。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XX幼儿园用地和建设物及附属设施办学承租权的变更手续,即由被告组织权属所有人XX村村民委员会与原被告三方签订上述办学承租权的变更协议,将承租人由刘XX变更为龙XX;2.被告履行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XX幼儿园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被告应提交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变更办学者和法定代表人的书面申请书,将XX幼儿园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由刘XX变更为龙XX;3.判令被告履行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将上述证书登记的刘XX变更为龙XX;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幼儿园办学风险金250000元;5.判令被告履行将原租赁办学合同延长租期3年给原告,延长的租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即由权属所有人XX村村民委员会、原被告三方签订合同,将XX幼儿园用地和建设物及附属设施办学承租的租期延长3年,延长的租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6.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XX幼儿园办学合同转让协议书原件一份(2004年5月3日XX村村民委员会、李X稳、刘XX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原件一份(2012年12月25日XX村村民委员会与李X稳签订的合同书)、XX幼儿园公章一枚。7.判令被告履行将XX幼儿园因用电委托银行代扣电费的委托付款人变更为龙XX;8.判令被告将XX幼儿园教职工社保缴费存折原件交付原告,并告知存折帐号的密码;9.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案提供的证据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合同书复印件、幼儿园办学合同转让协议书复印件、经公证的协议书、东莞市XX幼儿园经营权和出租转让补充协议、转款及收款凭据、委托代扣电费协议及取消委托代扣电费协议、电信费用发票、幼儿园学童名册、招生简章、收取保险费收据。
被告刘XX答辩称:(一)原告应当自行办理XX幼儿园用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办学承租权的变更手续,被告只尽协助义务。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原告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已同等享有被告在原有房地产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放弃租赁合同使用权和期满后的承包权利,均由原告及出租方签约。即应由原告与出租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被告没有该义务。再次,是否办理办学承租权的变更手续并不影响原告的正常办学。(二)没有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XX幼儿园的举办者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的责任在于原告。双方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了被告只有配合原告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义务,原告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有主动权与决定权,但原告怠于准备相应材料,怠于通知被告,致变更手续未办理。被告没有任何理由不配合办理该变更手续。(三)没有办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责任不在被告。(四)被告对履行原办学合同延长3年给原告,延长的租期至2017年8月31日的义务具有先履行抗辩权,且该约定应为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双方在《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将增加转让款1000000元于2012年9月15日存入被告的账户,并同时支付5个月的活期利息给被告。但原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该义务,据此,被告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另外,该约定是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条件是案外人的同意,在该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被告不具有相应义务。(五)被告没有将XX幼儿园因用电委托银行代扣电费的委托付款变更为原告,是因为原告怠于向有关部门交纳电费,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无奈才将委托付款人变更为被告,并为原告代交和垫付电费。(六)XX幼儿园没有所谓的教职工社保缴费存折,只有缴费账户。事实上,原告接手XX幼儿园后,怠于为教职工向有关部门缴存社保费,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为原告代缴和垫付了部分社保费。被告认为,双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是因为原告怠于准备相关材料及怠于通知被告造成的,原告应依约自行办理有关手续,被告依约配合、协助原告办理。请求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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