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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544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544号




原告:龙XX,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黄X,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刘XX,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董XX,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告龙XX诉被告刘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培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6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201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龙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被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6日签订一份经公证的《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东莞市XX幼儿园(下称XX幼儿园)的100%投资份额转让给原告,同时约定承租权的变更、办学风险金及附属设施的归属,转让总金额为3450000元,相关证照变更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等。2012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东莞市XX幼儿园经营权和出租转让补充协议》,约定转让目的、承租权的变更、办学风险金及附属设施等条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支付转让金3450000元,但被告没有依约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和相关材料的交付手续。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XX幼儿园用地和建设物及附属设施办学承租权的变更手续,即由被告组织权属所有人XX村村民委员会与原被告三方签订上述办学承租权的变更协议,将承租人由刘XX变更为龙XX;2.被告履行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XX幼儿园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被告应提交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变更办学者和法定代表人的书面申请书,将XX幼儿园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由刘XX变更为龙XX;3.判令被告履行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将上述证书登记的刘XX变更为龙XX;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幼儿园办学风险金250000元;5.判令被告履行将原租赁办学合同延长租期3年给原告,延长的租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即由权属所有人XX村村民委员会、原被告三方签订合同,将XX幼儿园用地和建设物及附属设施办学承租的租期延长3年,延长的租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6.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XX幼儿园办学合同转让协议书原件一份(2004年5月3日XX村村民委员会、李X稳、刘XX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原件一份(2012年12月25日XX村村民委员会与李X稳签订的合同书)、XX幼儿园公章一枚。7.判令被告履行将XX幼儿园因用电委托银行代扣电费的委托付款人变更为龙XX;8.判令被告将XX幼儿园教职工社保缴费存折原件交付原告,并告知存折帐号的密码;9.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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