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544号(2)
被告于本案提供的证据包括:交接清单、收据、证件明细、账务明细。
本院经审理查明:位于东莞市XX路的东莞市XX幼儿园(即本案XX幼儿园),登记举办者是本案被告刘XX,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3月6日,龙XX与刘XX在东莞市南华公证处签订《协议书》,公证处出具了(2012)粤莞南华第001190号公证书。双方在公证处签署的《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刘XX将XX幼儿园100%的投资份额转让给龙XX,刘XX已与幼儿园的用地权属人签订了租赁合同,龙XX同等享有刘XX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刘XX同意放弃合同期满后的所有权利,由龙XX与出租方签约;刘XX向教育部门缴纳的办学风险金250000元及幼儿园现有装修设备在刘XX收到龙XX的转让金后即归龙XX享有和使用;转让金为3450000元;刘XX在收到部分转让金之日起应配合龙XX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举办人及负责人的手续,办理费用由龙XX承担,如因刘XX相关证件不能变更造成龙XX无法经营操作,刘XX无条件退还龙XX已付全部的转让款、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等。2012年3月19日,刘XX与龙XX签订《东莞市XX幼儿园经营权和出租转让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刘XX将原租赁合同延长3年有效期给龙XX(至2017年8月31日),龙XX需另外支付增加转让款1000000元,刘XX如不能将原租赁合同延长期限3年,需将增加转让款无条件无息归还龙XX;刘XX与龙XX在银行办理联名账户,龙XX存入增加转让款1000000元,存期为2年(即2012年9月15日至2014年8月31日),此期间所有利息归刘XX所有,存款到期后本息归刘XX,另外,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5个月的活期利息龙XX需于9月15日前以现金支付给刘XX;XX幼儿园因2011年年检不合格,刘XX不得抵押龙XX的增加转让款1000000元。
2012年3月7日、3月19日、3月20日,龙XX分别向刘XX支付1000000元、1400000元、1000000元,共计3400000元,之后刘XX出具收条再收取龙XX转让尾款现金50000元。2012年3月21日,刘XX与龙XX一方工作人员在幼儿园办理交接手续。2012年3月27日,龙XX收到XX幼儿园学费结算款2638457元。2012年4月19日,龙XX向刘XX出具《东莞市XX幼儿园证件明细》,收到包括合同书(甲方为XX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为李X稳)、幼儿园办学合同转让协议书(甲方为XX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为李X稳、丙方为刘XX)等十份文件原件。2012年4月28日,龙XX收取了XX幼儿园的公章等资料。2012年6月11日,刘XX在龙XX处取走XX幼儿园的《幼儿园办学合同转让协议书》、《合同书》原件各一份及公章一枚。2012年7月31日,刘XX与龙XX一方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后双方并没有实际到教育行政部门及幼儿园用地及建筑物出租方办理相应的手续,龙XX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前述证据以及双方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公证的《协议书》以及《东莞市XX幼儿园经营权和出租转让补充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两份合同内容看,双方主要对两大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约定,一是刘XX将其于XX幼儿园用地及房屋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龙XX,并承诺协助将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延长3年;二是刘XX同意将XX幼儿园的举办者变更为龙XX。
虽然合同可以反映刘XX同意将作为XX幼儿园用地及房屋的承租方权利义务转让给龙XX,但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后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并无证据表明刘XX就转让权利义务事宜征得该用地及房屋出租方的同意。刘XX与龙XX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用地及房屋的出租方。龙XX要求法院判令刘XX协助将办学承租权的承租人变更为其本人,以及协助延长相应的承租期限,实为给案外的第三人赋予权利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不能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对XX幼儿园举办者是否准许变更,需要教育行政机关作出核准,不能仅以刘XX与龙XX之间的意思表示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刘XX与龙XX之间就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约定,在未经核准之前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获得相应的批准手续,龙XX于本案中依据与刘XX之间的约定迳直要求刘XX履行变更手续,将XX幼儿园的举办者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龙XX,缺乏依据。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变更手续,交付XX幼儿园公章、办学风险金、办学合同等资料,以及办理教职工社保费缴存、幼儿园用电费用委托代扣手续,均应以XX幼儿园举办者被核准变更为龙XX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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