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544号(3)

综上所述,原告龙XX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案件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龙XX对被告刘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培英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燕玲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