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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85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XX,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XX,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XX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转账支付149040元至如下帐户(户名:XX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XX支行;账号:XX)。如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关于案涉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

二、如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XX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的金额。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自预交的由各自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由本院备案一份。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协议,本院认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03元,由XX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6元,由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3612元,本院依法退回1806元给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约定和解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调解书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婷

审 判 员 覃婴桃

代理审判员 阮 冠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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