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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314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314号



原告:东莞市XX消防室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XX,东莞市沙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X欣,东莞市沙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莞市XX酒店(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XX,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X,该酒店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东莞市沙田XX酒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梁XX,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东莞市沙田镇XX酒店的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梁X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XX消防室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沙田XX酒店(普通合伙)(以下简称XX酒店)、王XX、梁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泽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XX、郭X欣,被告XX酒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本案被告王XX,被告XX酒店及梁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XX酒店委托代理人钟X,被告梁XX的委托代理人梁X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6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XX酒店一直委托原告XX公司负责其主楼和附楼的消防、电房气体等设施的安装,并针对不同部分先后签订4份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XX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并且主楼于2008年9月经消防验收合格,附楼于2009年2月经验收合格。2009年6月8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酒店对所有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全部工程的工程款合计为1465000元。2012年7月16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酒店对已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清算,双方确认自2007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XX酒店共已支付工程款921543元。现被告XX酒店仍欠原告XX公司工程款合计543457元未付,损害了原告XX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XX酒店为合伙企业,被告王XX、梁XX为其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告王XX、梁XX应当就被告XX酒店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XX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XX酒店偿付拖欠的工程款543457元及利息(从2010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XX、梁XX连带清偿被告XX酒店未能清偿的工程款及利息;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XX酒店、王XX、梁XX共同承担。

被告XX酒店、王XX、梁XX共同辩称:原告XX公司在诉状中陈述的不是事实,原告XX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价款数额不属实,被告XX酒店已多付了工程款,涉案工程量也没有原告XX公司所讲的大,原告XX公司主张的部分工程不存在。2008年3月18日的两份合同书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XX公司持有的结算书是通过胁迫的手段取得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8日,被告XX酒店与原告XX公司签订1份《合同书》,约定XX酒店主楼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原告XX公司承建安装,合同约定造价为480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成50%时付168000元,工程完成时付249600元,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46800元,剩余工程价款15600元待保修期满1年后15天内付清。2008年3月18日,被告XX酒店与原告XX公司又签订1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XX公司承建安装XX酒店主楼增加的消防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工程价款为400000元,待工程完成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证后1年内付清。同日,被告XX酒店与原告XX公司再签订1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XX公司承建安装XX酒店附楼的消防工程及设施,承包范围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工程价款为500000元,待工程完成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证后1年内付清。2008年4月23日,被告XX酒店与原告XX公司再签订1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XX公司承建安装XX酒店附楼一层发电房配电房安装七氟丙烷系统增加工程;合同造价为85000元,合同签订后3天内付40%,待工程完工后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剩余20%工程价款在工程完成附楼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证后6天内付清。上述4份《合同书》均有约定原告XX公司的职责包括按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包工包料按质施工,报价单内消防器材全部取用国家消防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负责系统的全面调试,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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