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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21号(2)

被告自贡公司、自贡分公司为其辩解,提供了承诺书为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8日,原告方XX以XX公司的名义与被告自贡分公司签订一份《塑钢门窗加工安装合同》,XX公司作为乙方,被告自贡分公司作为甲方。上述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安装的形式负责承包东莞市XX镇南面村XX外语学校D区小学部教学楼工程的塑钢门窗加工安装。2.工程结算: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基础,竣工验收时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作为工程总额结算的依据;工程项目中按确认施工图纸完成的成品,需要重新修改变更的,单价由甲、乙双方协议,结算时以甲方主管人员签名增补变更协议书认可书结算工程款;3.门窗均价为203元/平方米计算,总面积约为2600平方米,总价约为527800元,甲方于2007年4月15日前支付105560元,于同年4月25日前支付316680元,余款在工程总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由一次性付清。原告方XX完成涉案门窗制安工程后,两被告对涉案工程的质量未提异议。2008年2月1日,原告方XX以XX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XX公司与被告自贡公司承接XX外语学校小学部塑钢门窗工程款共499905元,已付400000元,欠99905元;XX公司承诺在被告自贡公司同意委托XX外语学校代付余款后,本公司不再找被告自贡公司索取工程款。同日,被告自贡分公司向原告方XX出具《付款委托函》,委托东莞市XX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即XX外语学校)向XX公司支付塑钢窗款99905元。此后,原告方XX持上述《付款委托函》找XX外语学校付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

另查明,原告方XX主张其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一直有向被告自贡分公司追讨案涉工程款,并提供了多份电话录音及证人华X贵的证言为证。上述电话录音中,原告方XX多次提及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每年都有向被告自贡分公司追债,该分公司负责人王XX并未明确否认。证人华X贵在庭审中陈述,其分别于2008年2月、2009年8月、2011年11月与原告方XX一起到被告自贡分公司追债;2010年5月其去被告自贡分公司追债时发现,被告自贡分公司已搬迁;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原告方XX与其交谈时表示有去找被告自贡分公司催款。庭审中,被告自贡分公司的负责人王XX承认2010年12月被告自贡分公司从“XX国际”搬迁至“X园”,被告自贡分公司搬迁至“X园”后,原告方XX找过其工作人员魏X华提过XX外语学校的事情,搬迁之前有没有找过魏X华追讨就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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