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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9010号(2)
判决后,王×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因此在此日期之前,我在一审提出的因房屋空置而未享受物业服务的答辩理由不适用该解释。第二、物业公司未有效管理户外墙面和广告牌,且关于停车、绿化等方面的服务均未达到约定标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我不应该全额交纳物业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物业公司针对王×的上诉理由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的上诉请求理由。我方并不知道王×的房屋空置。房屋底商属于开发商管理,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王×就墙外安装广告牌导致的相关损失已经跟底商商户达成了索赔,与我方无关。综上,请求维持原判决。
王×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四张照片,用于证明××物业公司在车辆管理和绿化方面提供的服务未达标。××物业公司对其中一张停放车辆的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只能证明照片中的车辆停放在路边,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对于车辆管理服务不达标。××物业公司对于另外三张照片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无法确定照片拍摄于其管理的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与王×所签订的《入住合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根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自愿订立的合同,且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故上述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王×作为业主,有权享有物业服务,有义务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个人对房屋使用方式的选择不影响××物业公司向签约业主主张物业费。
关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本院认为,王×以2012年7月其房屋墙面渗水为由主张××物业公司未尽到户外墙面、广告牌管理义务,但根据王×的陈述,××物业公司在渗水发生后曾派人修缮,目前房屋渗水部位未再发生渗水情况。本院对其以此为由不交纳2010年10月起物业管理费的抗辩不予采信。王×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照片用于证明××物业公司在草地绿化及停车管理方面的欠缺,因物业服务具有连续性和整体性,王×提交的照片不足以反映××物业公司在整个小区的绿化和停车管理状况,本院对其此项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与此同时,本院希望××物业公司在小区绿化、车辆停放管理等方面能够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使双方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充分履行形成良性循环。综上,本院对王×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丁少芃
代理审判员 郑吉喆

二○一三 年 八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张薷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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