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9554号(3)
综上,彭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彭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彭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春华
审 判 员 黄占山
代理审判员 苏汀珺
二○一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刘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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