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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8906号(3)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79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79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夏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夏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寒松
代理审判员 高春乾
代理审判员 王 晴
二○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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