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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8344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三十八元,由田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七十六元,由田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甄洁莹
代理审判员 刘海云
代理审判员 徐 硕
二○一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郭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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