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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8342号(4)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万一千二百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春华
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
代理审判员 苏汀珺


二○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马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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