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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10141号(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一人审理本案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徐某提出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五元,由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一元,由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阴 虹
代理审判员 魏应杰
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
二○一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李依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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