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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铁刑初字第27号

(2013)徐铁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徐兵。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铁检刑诉[20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间,赵某、陈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和位某、潘某某、薛某某、赵某某、谷某某、王某某、刘某、邵某某、李某、杜某、孙某某、厉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云某、黄某某、赵某某、高某、赵某某、张某、姜某、路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耿某、苗某、杨某某、张某、过某某、潘某某、赵某、王某、申某某、郭某某、吴某、王某、杨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利用机车司机值乘到上海铁路局徐州车务段青山泉车站作业之机,用自制工具打开机车油箱防盗装置,先后49次盗窃内燃机车油箱内的0#柴油808桶,价值人民币计219 680元,均由陈某某销赃至被告人李某某处,李某某明知柴油是犯罪所得,为牟利予以收购。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2月下旬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3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和孙某某、张某某盗窃的柴油30桶(标重容量20升),付款6 900元。

2、2011年3月7日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3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和郭某某、吴某盗窃的柴油10桶(标重容量20升),付款2 300元。

3、2011年7月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3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和黄某某、王某盗窃的柴油12桶(标重容量20升),付款2 760元。

4、2011年7月中旬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3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和韩某某、路某某盗窃的柴油6桶(标重容量20升),付款1 380元。

5、2011年7、8月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3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和位某、李某盗窃的柴油40桶(标重容量20升),付款9 200元。

6、2011年8月初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3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和韩某某、路某某盗窃的柴油6桶(标重容量20升),付款1 380元。

7、2011年8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3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和位某、李某盗窃的柴油20桶(标重容量20升),付款4 600元。

8、2011年9月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8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和张某、过某某盗窃的柴油30桶(标重容量30升,下同),付款8 400元。

9、2011年9月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8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和位某、李某盗窃的柴油20桶,付款5 600元。

10、2011年9月下旬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8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和赵某某、高某盗窃的柴油10桶,付款2 800元。

11、2011年9月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8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和张某某、耿某盗窃的柴油20桶,付款5 600元。

12、2011年9月中旬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8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和潘某某、赵某柴油10桶,付款2 800元。

13、2011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8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和谷某某、王某某盗窃的柴油16桶,付款4 480元。

14、2011年10月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8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和黄某某、杨某盗窃的柴油20桶,付款5 600元。

15、2011年10月下旬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8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和赵某某、高某盗窃的柴油10桶,付款2 800元。

16、2011年11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8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和位某、李某盗窃的柴油20桶,销赃得赃款5 600元。

17、2011年11月中旬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桶28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和位某、李某盗窃的柴油20桶,销赃得赃款5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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