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甬鄞行初字第51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甬鄞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张××。

  原告方某甲。

  原告夏某甲。

  原告郑××。

  原告李××。

  原告夏某乙。

  原告陈××。

  原告方某乙。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夏某丙。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夏某丁。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镇××号。

  法定代表人谢××。

  委托代理人钱××。

  原告张××等10人不服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邱××镇政府)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的新村建设房定价销售行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告邱××镇政府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2月23日,被告邱××镇政府向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某村社员发出《通知》,决定在安置好重点工程拆迁户的前提下,将镇政府在某家园投资建造的剩余房屋以优惠价、优先的原则出售给某村的部分社员。《通知》载明购房价格为镇政府定起步价5000元/平方米;购房对象为除包里岙、新庙前周已拆迁安置和已购买雅安小区房屋(包括捆绑式户主)以外的某村村民,每户(以户口簿为准)限购壹套;《通知》同时对购房程序、楼房差价、套型分档以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布。

  原告张××等10人起诉称,原告均系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某村村民。2010年7月,邱隘镇新村建设办公室经鄞州区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约9098万元财政拨款在国有划拨的土地上进行新村建设。此后,邱××镇政府未征求广大村民意见,迳行决定该新村建设房(某家园)起步价为5000元/平方米,并于2013年2月23日发出《通知》,公布上述定价,如不按照上述定价,则丧失购买权。原告认为该新村建设房定价销售行为违法,应当予以纠正。理由如下:一、核定新村住房定向供应价格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照《宁波市鄞州区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集体组织实施的新房供应价由所在镇乡(街道)新村建设办公室核定。该条款将新房定价权授予镇新村建设办公室。镇政府据此确定某家园售房价格,属于行使上述条款赋予的行政职权。二、该定价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新村住房应当按“成本价”原则供应,成本价是依据拆旧建新成本确定的定向供应价格,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规划红线内与住宅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及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设施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等。但从始至终,镇政府未向村民公示任何确定起步价为5000元/平方米的依据。在建设用地由国土局划拨、工程款由财政拨付的前提下,该新村住房价格已经明显超出新村住房建设的实际总体成本。三、镇政府发布的某家园售房公告违法。2013年2月28日,镇政府发布公告,内容中包括“逾期不再优惠,推向市场出售”,这一公告明显违反了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鄞发改投【2010】268号)中第三项的规定,暨“住宅及其他各类住房建成后不得对外销售”。镇政府以逼迫性言辞要求村民于限定时间内接受新房定价,违背了村民的个人意愿,不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合同行为,该公告体现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性特征。综上,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新村建设房定价销售行为,暨被告于2013年2月23日所发的售房通知。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