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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规划局。

一审第三人徐某某。

一审第三人张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规划局、一审第三人徐某某、张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丰法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与张某某系邻居,均属某某县人民政府三合街道某某村2组(以下简称某某村2组)村民。某某村2组不属于丰都县城总体建设规划的区域。张某某于2010年将座落在本组(小地名长田坎)公路边砖混结构60㎡住房拆除。同年5月15日,张某某、刘某某与徐某某签订建房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张某某、刘某某)将自己的地牌面积200㎡交与徐某某修建房屋,在乙方(徐某某)将此地牌修好房屋后,乙方归还甲方住房一层,但甲方要求,他要那一层都行,房屋产权由乙方办理,甲方承担办理费用,甲方必须交予乙方200平方米的地牌,在修建中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2010年6月,徐某某开工修建占地面积214.82㎡,建筑面积1718.57㎡的10层楼房,并在山墙上逐层开设了窗户。2011年9月,房屋竣工。徐某某、张某某至今尚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该房屋属违法建筑。《丰都县整治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意见》界定的整治范围为:县城规划区,乡、镇规范区(含场镇、集镇、村庄),公路沿线控制区,河道沿岸控制区,风景区等范围内所有违法建设;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的整治工作,县城乡建委、交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配合。2011年9月16日,丰都县三合街道整治违法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中载明:“建设业主徐某某(张某某);建设地点某某村2组;原集体土地面积60㎡,原建筑面积60㎡;现占地面积214.82㎡,现建筑面积1718.57㎡;应收土地出让金549942.40元,已收土地出让金326528.30元,欠土地出让金223414.1元;违建超原面积1658.57㎡;应收城市建设配套费99514.2元,已收城市建设配套费108748元,欠缴城市配套费-9233.8元;应收罚没款51557.1元,已收罚没款51557.10元;应收办证综合费51557.1元,已收办证综合费51557.1元;应缴费合计752570.8元,已缴费538390.50元,欠缴费214180.3元。张某某认为徐某某所建房屋距其住房墙体较近,在房屋山墙(楼梯间外)逐层开设的大窗子对其今后建房造成影响,双方发生争议。2011年9月27日,张某某与徐某某经协商就挨墙开窗达成协议。现徐某某已将修建的房屋对外出售完毕。2012年10月10日,张某某通过特快专递向某某规划局邮寄了《关于要求某某规划局对徐某某违法修建房屋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对徐某某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了举报,并要求某某规划局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某某规划局于2012年10月11日收到张某某的申请后,至今未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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