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298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29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1年7月23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12)第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深圳市某公司负责营销工作,能够方便取得公司印章图案的便利,在其工作用的电脑上,利用FIREWORKS软件以其公司印章为模板伪造其公司的印章。陈某先后伪造了深圳市某公司公章一枚、深圳市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并使用上述印章与客户签订合同。2011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并在陈某使用的电脑内提取到陈某伪造的深圳市某公司合同专用章红色印章两枚、黑白印章一枚,北京某甲公司、北京某乙公司等公司黑白印章10枚。经鉴定,在陈某电脑中提取到的“深圳市某公司合同专用章(1)”印文是以该公司印章印文为模板制作形成的印迹特点。

另查,被害单位向司法机关提交谅解书一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公司代表赵某群的陈述,证人张某东、刘某、薛某源、冷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提取经过,缴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伪造印章照片,使用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文检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资料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向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用伪造的印章牟利,只是为了工作的便利;被害单位也未因此受到任何损失。综上,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3日起执行至2012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伟东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