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247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涛,男,汉族。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12)第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涛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涛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极速星空网吧门口,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熊某的一辆黑色“日铃”牌摩托车强行扭开车头锁后,将该车推至蛇口某加油站的海边围栏处藏匿,次日从住处带来工具刀和螺丝刀打开摩托车的前盖,接通电源线后,将该摩托车发动开走,并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沿山路附近的废品收购人员。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2元。
2011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涛来到南山区某楼后的杂货店门口,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未上锁的黑色48伏电动自行车推走,并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某医院附近的废品收购人员。
2011年11月23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南山区某网吧将被告人蔡某涛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双头螺丝刀、工具刀及电动车钥匙各一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林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摩托车销售发票,作案工具的照片,抓获经过,缴获作案工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视频监控录像,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涛的供述及其身份资料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向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伟东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