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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217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平,男,汉族。2006年2月22日因偷渡香港,被深圳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2006年8月1日因偷渡香港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07年7月10日因偷渡香港,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6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12)第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平犯偷越边境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平自2006年至2011年10月期间,先后五次偷渡香港,分别是:2006年2月20日,郑某平偷渡香港被查获,同月22日被遣返回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拘留审查所;2006年7月30日,郑某平偷渡香港被查获,同年8月1日被遣返回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拘留审查所;2007年7月9日,郑某平偷渡香港被查获,同月10日被遣返回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拘留审查所;2008年6月13日,郑某平偷渡香港被查获,同月15日被遣返回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拘留审查所;2011年10月25日,郑某平偷渡香港被查获,同月26日被遣返回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拘留审查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深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香港警方提供的说贴以及移交非法入境人员名单,被告人郑某平的供述及其身份资料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向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平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平违反出入边境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平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执行至2012年4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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