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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87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87号
原告黄某兰,女,侗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
被告国某,女,汉族。
原告黄某兰诉被告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某刚及被告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10月6日、2012年10月16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25日、2013年6月25日五次向原告借款,五次借款金额依次为人民币(以下皆为人民币)50000元、80000元、20000元、84000元、40000元,合计借款金额为274000元。被告就前述借款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13年1月起,原告开始以短信、电话等形式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也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7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274000元借款中只有15万元是本金,其余都是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五份借据及一份承诺书以证明被告欠原告274000元。借据载明被告分别于2012年10月6日、2012年10月16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25日、2013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80000元、20000元、84000元、40000元。前三份借据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后两份借据约定的还款日期分别为2013年2月25日、2013年7月25日。承诺书的内容为:“本人国某借黄某兰人民币274000元,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如数归还,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自愿接受任何追款方式。”落款日期为2013年7月4日。原告称承诺书借款金额274000元为前述五份借据借款金额的总和。被告确认借据及承诺书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借款的用途是帮被告的朋友做生意,借款都是现金支付。原告称实际借款金额为274000元,被告称借款本金为150000元,其余是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承诺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及承诺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借款本金为150000元,其余都是利息,但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7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兰支付所欠借款27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潘 文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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