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80号
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同崔某某、黄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一带多次实施盗窃。
1、2011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同崔某某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某村工业区某幼儿园附近盗窃被害人潘某的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76元。
2、2011年11同17日l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同崔某某、黄某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某宾馆楼下,盗窃被害人费某的深红色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52元。
3、2011年1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同崔某某、黄某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某大厦楼下,盗窃被害人郑某辉的黄色电动车一辆。
4、2011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市场某楼x标x单元楼下,在盗窃被害人刘某生的48V电动自行车时,被保安员发现并控制,当场缴获螺丝刀、尖嘴钳、液压钳、钢锯片、刀片、套筒等作案工具、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缴获作案工具经过,缴获赃物电动自行车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及供述等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2)9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六个月到一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2011年11月29日实施的盗窃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原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9日起执行至2012年9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 传 写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 燕 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