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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78号
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霞,女,汉族,。因本案于2011年9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12)第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霞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楚某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罗某虎(另案处理)从1999
年开始以几十元钱或一两百元不等的价钱雇佣李某(另案处理)及李某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某酒店附近派发印有“都市情人”、“情人岛俱乐部”等具有性感、裸露女性照片的淫秽卡片给路人,介绍卖淫女马某婷等人上门提供卖淫服务,并从卖淫女收取的嫖资中抽取不低于二分之一的金额作为介绍费。
2009 年12 月1 日22 时30
分许,李某勇在华侨城某酒店附近派发淫秽卡片介绍妇女卖淫时被警察抓获。李某勇证实罗某虎及其妻子被告人楚某霞是以派发卡片的方式介绍妇女卖淫的头目。当晚,警察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某会馆将正在卖淫的马某婷等人抓获。马某婷、肖某、黄某华等人均证实被告人楚某霞就是当晚介绍卖淫的人,并从中收取一半的费用。
2011年1 月26 日23
时许,警察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某酒店抓获正在卖淫的陈某花,陈某花证实“虎子”老婆即被告人楚某霞当晚用电话联系介绍其到该酒店以人民币600
元价格去卖淫,并从嫖资中收取一半的介绍费。2011年9 月24 日,被告人楚某霞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楚某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婷、肖某、黄某华、罗某虎、李某勇等的证言、楚某霞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楚某霞的供述和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霞介绍他人卖淫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楚某霞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某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国 辉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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