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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77号
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12)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0月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某村里发现有一栋民房的一楼防盗大门没有锁,就溜进楼欲实施盗窃,但在楼梯里被一群众察觉,被告人陈某某即下楼逃跑。
2、2011年10月1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发现深圳市南山区某村某巷xxx号的一楼防盗大门没锁,于是溜上了x楼,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塑料卡片划开x楼xxx的房门,入室将被害人邱某春的一部红色XXXXX手机及400元现金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36元。
3、2011年10月2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用塑料卡片划开深圳市南山区某村xx坊xx号xxx的房门,盗窃了被害人陶某枝一部黑色某xxxx手机和400元现金。得手后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0元。
4、2011年11月2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自制塑料卡片、小镜子、伸缩天线杆等作案工具在深圳市南山区某村xxx号楼下伺机作案时,被警察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视频光盘制作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2011年1O月4日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于2011年11月2日伺机作案时,即被抓获,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作案手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日起执行至2012年9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 传 写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 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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