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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04号(2)
一、被告人陈某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6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何某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刘某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黄某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朱某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缴获的作案工具夏利牌汽车、富康牌汽车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陈璋福
人民陪审员 张 琦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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