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行初字第12号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浙湖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李*等××。
诉讼代表人王甲。
诉讼代表人王乙。
委托代理人袁××。
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安吉县,住所地安吉××××镇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余××。
委托代理人邹××。
原告李华等××诉被告安吉县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6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杨××,被告安吉县的委托代理人余××、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向某某县****局提出投诉,要求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但截止申请复议之日,安某某****局并未作出答复,遂于2013年2月7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受理行政复议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反映的建房问题不构成违法用地,不存在行政查处问题,于2013年5月7日作出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复议行为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函;3.授权委托书;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5.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
证明被告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6.行政答复书;7.原告投诉书;8.****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9.****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0.安某某****局撤销立案呈批表。
证明安某某****局接到原告投诉,立案调查及调查后认为不存在违法用地而销案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11.安某某2011年度计划第八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12.农用地转用方案;13.补充耕地方案;14.关于安某某2011年度计划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规划选址意见;15.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表;16.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17.浙土字A[2011]-0581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18.浙政复(2012)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明涉案用地经过省人民政府审批,已由农用地转为建设集体用地,审批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用地性质合法。
第四组证据:19.***组承诺;20.使用土地补偿协议;21.安某某昌硕街道**社区出具的收据、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22.蓝天花某东侧安置地赔偿图;23.关于**社区***组居民不肯领取土地补偿款的情况说明。
证明并不存在违法用地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24.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25.安政复[2013]06号安吉县行政复议决定书;26.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意见书。
证明被告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安某某****局对原告的投诉作出书面答复的事实。
本院于2013年7月5日收到被告提交的第六组证据。
第六组证据:27.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意见书;28.关于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情况说明;29.安某某****局作出的告知书;30.****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证明安某某****局已经按照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作出了书面答复,并进行了送达。
原告诉称,2012年3月14日,递铺镇**社区***自然村电线片、天山坞口土地,有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建设,据了解,建设房屋的人很多不是**社区***自然村的居民,有些甚至不是**社区的居民。因此,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2年11月2日,原告向安某某****局提出投诉,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安某某****局未作出答复。2013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安某某****局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同年5月7日,被告作出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不合法,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安吉县作出的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2.行政复议申请书、邮件详情单、邮政查询单(复议阶段)、行政复议阶段证据清单、投诉书、邮件详情单、邮件查询单(投诉阶段),证明原告向安某某****局提出投诉并提供了证据线索。3.递铺镇**社区***组出具的证明、土地承包证、施工现场照片,证明原告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