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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行初字第12号(2)

  证明涉案用地经过省人民政府审批,已由农用地转为建设集体用地,审批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用地性质合法。

  第四组证据:19.***组承诺;20.使用土地补偿协议;21.安某某昌硕街道**社区出具的收据、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22.蓝天花某东侧安置地赔偿图;23.关于**社区***组居民不肯领取土地补偿款的情况说明。

  证明并不存在违法用地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24.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25.安政复[2013]06号安吉县行政复议决定书;26.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意见书。

  证明被告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安某某****局对原告的投诉作出书面答复的事实。

  本院于2013年7月5日收到被告提交的第六组证据。

  第六组证据:27.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意见书;28.关于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情况说明;29.安某某****局作出的告知书;30.****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证明安某某****局已经按照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作出了书面答复,并进行了送达。

  原告诉称,2012年3月14日,递铺镇**社区***自然村电线片、天山坞口土地,有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建设,据了解,建设房屋的人很多不是**社区***自然村的居民,有些甚至不是**社区的居民。因此,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2年11月2日,原告向安某某****局提出投诉,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安某某****局未作出答复。2013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安某某****局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同年5月7日,被告作出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不合法,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安吉县作出的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安政复[2013]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2.行政复议申请书、邮件详情单、邮政查询单(复议阶段)、行政复议阶段证据清单、投诉书、邮件详情单、邮件查询单(投诉阶段),证明原告向安某某****局提出投诉并提供了证据线索。3.递铺镇**社区***组出具的证明、土地承包证、施工现场照片,证明原告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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