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行初字第8号(4)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长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8000101040006575;单位编码:515001]
审 判 长 汤政强
审 判 员 何育红
代理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凌烈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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