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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行初字第65号 (4)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符德强
代理审判员 宁 博
人民陪审员 史向红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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