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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163号(4)
    综上,本院认为,某办事处已经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叶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某审判员曾某某审判员苏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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