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成杰案刑事裁定书 (2)
在以上三馆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被告人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宋长银、曾正、张宏霞、陈容花、陈喜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积极开展非法集资吸纳社会资金。为了最大量地集资,曾成杰不顾自身兑付能力,与吉首地区其他非法集资公司盲目攀比集资利率,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多种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对存半年的奖励250元/万元,存一年的奖励500元/万元,以此类推。2008年7月提高至存三个月奖励300元/万元,存半年奖励600-800元/万元,一年奖励1 200-1 600元/万元。2007年5月17日至2008年8月19日,三馆公司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 522.36万元。
为维系资金链,被告人曾成杰还隐瞒“三馆项目”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用集资款出资,通过湘西自治州《团结报》、《边城视听报》等报纸、电视等媒体虚假宣传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项目区域由湘西吉首市拓展到省会长沙和株洲、邵阳等大中城市,在三馆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风险等。此外,曾成杰还通过邀请明星参加三馆公司成立周年庆典、大众飙歌、开展情系农民工等活动大肆彰显所谓的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曾成杰个人换取“湖南商业地产十强”、“2005-2006年度湖南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2007年“中国房地产先进单位”、“第二届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中国诚信企业家”等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三馆公司自成立以来,举办了一系列的庆典活动,如周年庆典、开工庆典、大众飚歌、元旦晚会等活动,共计支出982.44万元。
被告人曾成杰存在使用集资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和成立公司,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等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形。曾成杰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占集资总数16.12%。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 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邓友云名下1 991.768万元,曾正直接套取731.99万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2007年10月和2008年7月,吉首市房地产商会和吉首市政府分别开会要求集资企业降息自救,并要签订协议执行,被告人曾成杰拒绝签订协议,同时为应付政府检查,要求工作人员在给集资户开认筹书时将一份改为两份,表面上降息实际上没有降息。2008年8月中旬,因资金链断裂,三馆公司无法足额兑付集资户的集资本息,8月14日最后办理退本手续,8月17日最后办理银行退息手续,8月27日最后办理现金退息手续。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因三馆公司及吉首市其他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相继不能兑付到期的集资款本息,引发了2008年9月5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并进行“打砸”的事件。2009年1月12日下午14时许,集资户吴安英见集资款兑付无望,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旁的人行道上用汽油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
综上,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被告人曾成杰等人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三馆公司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其中实际收到现金集资总额28.25亿余元,集资转存总金额6.27亿余元;已退集资本金总金额16.81 亿余元,其中现金退本总金额10.54亿余元,转存退本总金额6.27 亿余元;支付集资利息总金额9.41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 238人,集资累计57 759人次,仍有17.71 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借款合同、转帐支票、进账单、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湘西监管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馆公司从业人员名单》、《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任职文件》、《关于参与开发“三馆”项目的协议书》、《物业认购协议书》、《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承诺书》、《吉首商贸大世界物业认筹投资合同书》、《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金领取登记表》、记账凭证、收款收据、《三馆公司招商引资办法》、三馆公司宣传资料、《宣传协议》、《广告协议》等书证,证人范吉湘、金孟贤、张昌政、杜崇烟、杜崇旺、石先英等的证言,被害人李华、吴安英等的陈述,湖南省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同案被告人曾正、邓友云、宋长银、张宏霞、陈容花、陈喜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成杰亦供认。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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