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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10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1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下称原告):付X玉,女,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委托代理人:陈X安,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良,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下称被告):东莞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胡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X,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X,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X玉诉被告东莞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并审理。本案原由代理审判员苏志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由审判员林雄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彩华、人民陪审员谭霭玲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X安、李X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胡X及委托代理人严X到庭参加了2012年9月13日的庭审。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原、被告的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鉴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10年12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装修定金1000元,并于2010年1月31日与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室内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东莞市XX镇XX新城第X栋X楼X单元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工期从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5月10日止。合同还详细约定了承包方式、工程变更、验收保修、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2010年2月7日,原告支付了被告第一期工程款36900元。2010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工程备忘》,确认取消入户花园假梁天花、客厅餐厅过道玄关背景装饰两个项目,同时减少入户花园墙面贴砖面积(后来又共同确认取消该项目)。2010年4月18日,原告支付被告第二期工程款30000元。但被告入场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向原告交付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拒绝履行防水检验需封水48小时以上并要经原告确认的约定。被告在施工期间陆续向原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未按约定完成水电、地面、天花及木工工程就向原告索要第三期工程款,后又编造理由要增加两万多元的工程款。原告表示异议,被告就以停工相威胁,并于2010年6月2日实际停工至今。被告依约在2010年4月22日前就应当完成除木制作清漆和墙面漆以外的全部装修工程,但因为原告不同意中途加价和提前支付工程款,被告就停工至今。2010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中惠新城X栋XX单元室内装修合同违约告知》,明确指出被告的违约行为,并告知其违约后果,但被告对原告的通知未予任何回复。原告多次电话催告被告,但被告仍固执己见。原告无奈,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因取消入户花园假梁天花、客厅餐厅过道玄关背景装饰、入户花园墙面贴砖三个项目的工程款7223元;3.被告退回原告已经支付但被告未完成项目(包括水电、地面、天花及木工工程)的工程款36989.1元;4.被告按未完成项目(包括水电、地面、天花、木工、油漆工程)的装修总金额的双倍123297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被告向原告交付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6.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一、入户花园假梁天花、客厅餐厅过道玄关背景装饰两个项目确实已取消,但被告并未收取该两个项目的工程款,故不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入户花园墙面贴砖的面积仅是减少,并非取消,被告提交的2010年6月28日的实际工程量结算单已有明确体现。由此,原告要求返还该三个项目的工程款7223元,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二、案涉工程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是原告不按时提供装修材料和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的,工程延期的责任在原告,原告无权单方终止合同。原告诉请返还未完工项目工程款及支付违约金,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反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31日签订了《室内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东莞市XX镇XX新城第X栋X楼X单元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室内装修合同》及《预算单》明确约定,案涉工程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采取双方各自部分包料的方式承包。原告本应在2010年4月6日木工进场后三日内向被告支付第二期工程款36078元,但原告却拖延至2010年4月18日才支付工程款30000元。为了使案涉工程能顺利进行,早日完工,被告垫资施工至尾期施工。在尾期施工阶段,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第三期工程款的付款事宜,但原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在双方协商期间,原告未告知被告就私自更换了房屋的大门门锁,致使施工人员无法进场继续施工,甚至连施工工具也被强行扣押于原告房屋中,造成施工人员至今都无法正常工作,停工损失约6000元。截至原告私自更换门锁阻止被告进场施工之日,原告还拖欠被告工程款59280元。此外,在2010年2月5日至2010年7月初施工期间,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自购地砖、墙砖、大理石及其他相关装修材料,但原告却以无时间为由,迟迟未将装修材料购回,致使大量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却因无施工材料而窝工、停工,造成被告损失约11000元左右。综上,原告拖欠被告工程款未付,造成被告经济损失,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9280元;2.原告向被告承担因原告自购装修材料未及时到位造成被告施工人员窝工、停工的损失11000元;3.原告向被告承担因原告强行扣留施工人员工具而造成施工人员无法正常施工的损失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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