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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10号(2)

原告对反诉答辩称:一、被告称原告延期且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是没有事实根据的。1.被告的木工是在2010年4月18日进入施工现场的,并非被告所述的2010年4月6日。2.第二期工程款只交30000元,是因为双方在《装修工程变更备忘》中约定取消入户花园假梁天花、客厅餐厅过道玄关背景装饰,及减少入户花园墙面贴砖面积,而“入户花园墙面贴砖”项目被告至今没有施工,三项合计可以减少工程款约6000元左右。3.从第二期工程款的《收款收据》的正面和背面记载内容来看,被告是在2010年4月18日就预先开好了30000元的收据,在2010年4月20日才向原告收取,这足以驳斥被告所称的原告延期和未足额支付第二期工程款的陈述。4.从电话录音可以看出,被告拒绝恢复施工的理由根本不是第二期工程款的差额问题,而是被告自认为多做了工程,要求原告提前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并接受增加工程款的要求。二、被告代理人对贾X元所作的《调查笔录》根本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故被告称原告私自更换门锁及强行扣留被告施工工具是凭空捏造事实。三、原告自购材料都是根据被告的通知进行的,根本不存在装修材料不及时到位造成被告窝工、停工的情形,被告的陈述是无中生有。四、案涉工程只做了大概60%,故被告诉请原告支付工程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上,原告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于2010年1月31日签订了《室内装修合同》一份,约定:1.被告承包原告位于东莞市XX镇XX新城第X栋X楼X单元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是双方各自部分包料和被告全部包工。2.工期从2010年2月3日至2010年5月10日。3.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变更,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以书面确认为准,同时调整相关费用。4.总工程款按预算表总额的九折计算即123297元,被告进场施工后3日内支付30%,木工进场施工三日内支付30%,水电、地面、天花、木工工程完工后、油漆工进场三日内支付20%,全部验收合格后支付15%,办理交付手续后30天内支付5%。5.若工程未按期完工,被告应按工程款总额的3‰每天计付违约金,在结算时直接扣除。若延期超出十五天以上,原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将工程转包给他方处理,被告除退回还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总金额的双倍赔偿原告作为违约金。6.原告负责的材料需由被告在原告选定供应商后,负责质量把关及后续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仅承担该次采购的付款义务。7.被告需提供标准的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给原告,经原告签字同意后施工方为有效。《室内装修合同》所附《预算单》明确,原告自购的材料包括地砖、瓷片、灯具、开关面板、洁具、门锁、拉手、木地板、大理石、橱柜、墙纸等。

二、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设计订金1000元,于2010年2月7日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36900元,于2010年4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其中,2010年4月20日收款的《收款收据》载明出具日期为“2010年4月18日”,其背面注有“收款人:(黄X文)叁万元整,2010.4.20”的字样。

三、2010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变更备忘》,约定取消入户花园之花园假梁天花、客厅餐厅之过道玄关背景装饰两个装修项目,并约定减少入户花园墙面贴砖面积。此外,被告提交的《XX装饰变更增减表》显示,案涉工程增加了“面板差价补助”600元。

四、2010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关于中惠新城X栋XX单元室内装修合同违约告知》,列举被告存在的违约现象,要求被告在6月8日给予解决方案。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致电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胡X,称工程已停工10多天。2010年7月6日,原告又致电胡X,胡X称案涉工程的处理事宜由工程部经理陈X天负责,要求原告致电陈X天。当日,原告致电陈X天要求履行完案涉合同,并提及增加工程款问题。但陈X天要求原告交纳工程款,并把“工程量跟黄工整好”。2010年7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室内装修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室内装修合同》从该函发出之日起正式解除。

五、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评估,原告亦申请对案涉工程未施工和未完工项目进行评估,本院均予以准许。2012年8月20日,鉴定机构广东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出具了《造价鉴定意见书》(XXJD12-006)。按《预算单》中约定的工程量,XX公司评估已全部完工工程造价为20668.53元。按实际测量的工程量,XX公司评估已施工工程的造价为81490.29元,其中已全部完工工程造价为21289.25元,已施工但未全部完工工程造价为60201.05元。

《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单列了“未施工取消项目”工程项目,该部分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说明”栏指出,“未施工取消项目”工程项目包括未施工项目、变更取消项目、无原告确认资料不予计算项目、隐蔽工程四部分。XX公司未列明该部分工程项目的造价,但XX公司指派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陈述,该部分工程项目的造价可以通过《预算单》中的总报价减去已施工工程造价直接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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