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0号 (4)
综上,《备忘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鉴于本案处理的仅是昌润公司按照《备忘录》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另案进行最终结算。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800元,由上诉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蓓华
代理审判员 李 烨
代理审判员 孟 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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