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2号 (13)
被上诉人一建公司辩称:1、系争工程早已竣工交付万年青公司使用近5年,万年青公司以恶意克扣、拖欠工程款为目的迟迟不予确认合理的工程款,原审法院判令万年青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公正、合理。2、工程造价中,关于改用金刚砂、干粉砂浆及一结构钢筋适用信息价等问题,有签证或审价惯例等,原审的认定都有相应依据。3、幕墙工程系万年青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其延期导致办公楼延期,一建公司无过错,酸洗水处理车间和门卫工程在办公楼竣工的同时或略后完工是整体施工和设备进出的需要,且该整体工程之微小一部分的逾期也不应承担巨额的工期延误违约金。4、在保修金返还、围堵大门经济补偿及未获白玉兰奖的罚款问题上,万年青的主张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万年青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庭审中,万年青公司申请原设计单位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扬扬和原设计师吕春廷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当时面层耐磨料金属骨料的设计就是指金刚砂。
一建公司认为,原设计单位是万年青公司请来的,缺乏可信度,且陈扬扬非原来设计师,吕春廷是原来设计师,但证言与原来出具说明相悖。
本院认为,陈扬扬非本案系争工程原来的设计师,其意见不能直接证明当时的设计意图,对于吕春廷的证言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在后面意见中一并表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根据双方的上诉诉辩意见和争点,本院分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工程造价
(一)厂房耐磨地坪(金刚砂)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施工图(建筑施工说明)记载,耐磨混凝土面层地面的详细做法为“100厚C20混凝土垫层和面层一次成型,面做耐磨料金属骨料耐磨地坪,灰色,内掺钢纤维长度60mm,直径0.9mm,径比65钢纤维用水融性胶水粘结成排,两端带钩,钢纤维抗拉强度>1000MPA,掺入量15kg/m3”。该描述完全没有涉及金刚砂,相反对钢纤维的种类、掺入量、使用方法均作了详细描述,据常理,若该工艺需使用金刚砂,则一般应对金刚砂的用量、工艺作出描述。而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的行业惯例,工程签证一般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变更等进行协商确认的文件,如无变更一般并无必要进行签证。本案系争工程实际施工中,相关《技术核定单》(编号023)明确根据业主和设计要求,厂房地面和楼面耐磨地坪统一采用以金刚砂为主材耐磨地坪并载明耐磨地坪厚度为3mm,金刚砂掺量为5kg/m2,且由于厂房地面地坪中已增加钢筋网片,所以取消原有钢纤维成分。鉴于上述万年青公司、一建公司及监理、设计单位对耐磨地坪使用金刚砂为主材以签证形式的一致确认,原审法院综合认定一建公司的主张较万年青公司的主张更具有证明力及逻辑优势,本院予以认同。原设计单位设计师吕春廷虽然在庭审中提供了有利于万年青公司的证言,但其说法与其之前出具的说明矛盾,原审法院对其说法均不予采信,本院维持此意见。对该经万年青公司认可使用的材料,审价单位结合《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招标文件补充及解答记录》以及93定额的相关规定,认为金刚砂属于次要材料,根据市定额总站颁发的次要材料价差系数乘以定额材料费计算出来的金额,原审法院认为应由实际受益方万年青公司承担,并无不当。
(二)干粉砂浆问题
本院认为,有关投标文件中使用的名目是(商品)砌筑砂浆,该砂浆可能是干粉砂浆或预拌砂浆,而据审价单位陈述,根据当时的定额价格和预算报价价格,一建公司投标时确按商品砂浆中的一种预拌砂浆进行报价,现施工过程中经《工程联系单》(编号总-032等)确认根据业主等要求,决定采用干粉砂浆,应视为万年青公司对砂浆种类的变更。对该变更,审价单位根据施工期间的“上海市定额站提供的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该费用应由万年青公司承担,本院予以维持。
(三)一结构钢筋适用信息价的问题
本院认为,如审价单位所述,当月的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是根据上一个月的市场价格资料,经平衡编制而成,故计算成型钢筋信息价平均值往后顺延一个月,符合客观实际和审价常规。万年青公司认为根据“按施工期《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与交易信息》价格的数学平均值下浮1.5%计算”,适用的信息价应是施工期当月公布的价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四)其他土建争议中的机械负差问题
本院认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定额有关规定不调整机械负差。本案中一建公司表示原投标电子档非合同附件,且时间过长,已无法找到,该解释存有一定缘由。原审法院认定该情况尚未达到持有对己方不利证据不予提供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程度,并无不妥。万年青公司未提供双方有要调整负差约定的初步证据,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五)安装工程中的壁扇单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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