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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2号 (2)
  万年青公司提供的其作为甲方与乙方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06年6月18日签订的《工程协作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内容为打桩、送桩至设计标高,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包,自试桩3根静载后设计变更之日算起(从试桩施工开始10日内)工期60天,迟延一天完工扣乙方2,000元工程款等。桩基工程开工报告及整体工程开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06年7月1日,桩基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单》显示完工验收时间为2006年9月8日。万年青公司遂向一建公司出具开工通知,明确正式开工日为2006年9月8日。另,万年青公司、一建公司以及监理单位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章《开工报告》,载明系争工程开工日期为2006年9月12日(该《开工报告》于2008年被列为《审价资料签收单》中“万年青工程有关开工日期的文件”由一建公司向万年青公司提供)。一建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向万年青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表示应自桩基施工单位全部设备退场后的2006年9月25日起正式计算工期,万年青公司在该联系单上盖章并加注“经公司研究决定2006年9月8日为正式开工日”。系争工程中厂房1-5、宿舍1及食堂、宿舍2-3于2008年1月26日竣工验收;酸洗水处理车间、办公楼于2008年9月10日竣工验收;门卫1-3于2008年9月25日竣工验收。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在上述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章确认验收通过。
  2008年3月27日,一建公司将有关结算资料寄交万年青公司,万年青公司复函表示异议。2008年9月19日,由建设、承包和审价单位签署的会议纪要及附件记载送审资料未完整、齐全,要求一建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完整且符合接收要求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补齐后开始计算结算工作时效。2008年10月10日,万年青公司在《审价资料签收单》上签章确认,当日收到一建公司提供的以上资料除地质报告为原件外,其余均为复印件,与审价单位要求的清单相符合。2008年12月10日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万年青(上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新建工程初审汇总表(第一稿)》,万年青公司于当日书面通知一建公司领取上述《新建工程初审汇总表》,一建公司于次日签收通知。一建公司收件后认为万年青公司委托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单方初审意见存在诸多问题,误差金额较大而未予认可。2009年7月23日,上海市青浦区城建档案室向万年青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载明经审查,申请时附送的材料不齐全,要求一定时限内补正以下材料: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汇总表或审价报告等,逾期不补正视作放弃申请。后至2010年1月26日期间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陆续出具了多稿《新建工程初审汇总表》,万年青公司与一建公司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2010年1月26日《新建工程初审汇总表(第五稿)》中记载系争工程送审造价156,628,998.85元,初审造价103,294,910.83元(扣减了未达到白玉兰奖的罚款167,140元、延误工期费用8,501,695.47元及围堵大门赔偿款2,000,000元以及相关甲供料费用)。一建公司另提供《新建工程初审汇总表(第六稿)》,万年青公司表示第六稿并未定稿,亦未向一建公司发送过,不予认可。万年青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9,015,233元(88,540,233元+后付消防工程款475,000元,上述数据不含幕墙工程另案剩余工程款),前述已支付工程款含幕墙工程已付款3,815,270.4元、甲供料16,299,996.4元(含水电费)、消防工程款1,855,000元等。
  原审另查明,2007年3月15日,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秘书处通过《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评选办法的修改意见》,确定评选工程范围标准由原“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调整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等内容。
  原审再查明,2007年3月22日,由一建公司作为发包方、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公司”)作为施工方、万年青公司作为建设方三方共同签订《万年青(上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办公楼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由美特公司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包安全的方式承包万年青公司办公楼幕墙工程;合同工期为美特公司须在开工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确保“白玉兰”奖(若美特公司原因达不到“白玉兰”奖标准则承担2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同价款3,830,717元,万年青公司取本工程合同价的3%作为总包配合管理费,在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同时按付款比例支付给一建公司;万年青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幕墙工程的专项工程款。由于美特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美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对一建公司、万年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万年青公司,同时万年青公司免除对一建公司按总合同价(10,534万元)的万分之二的罚款;因万年青公司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万年青公司承担。工程质量等级:……若由于非一建公司、美特公司造成未达到“白玉兰”奖标准,一建公司、美特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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